標準砝碼計量的作用及其意義分析 條 為實施計量標準考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條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1等級的計量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行考核。 三條 本辦法所稱計量標準考核,是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計量標準測量能力的評定和開展量值傳遞資格的確認。計量標準考核括對新建計量標準的考核和對計量標準的復查考核。 四條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統監督管理計量標準考核工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計量標準考核工作。 五條 質檢總局組織建立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及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建立的各項1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由質檢總局主持考核;地(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建立的各項1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由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持考核;各級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建立其他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由組織建立計量標準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持考核。 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建立的各項1等級的計量標準,由同級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持考核。 務院有關部門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各項1等級的計量標準,由質檢總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各項1等級的計量標準,由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持考核;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單位建立的各項1等級的計量標準,由該企業工商注冊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持考核。 六條 行計量標準考核,應當考核以下內容: ()計量標準器及配套設備齊全,計量標準器必須經法定或者計量的計量技術機構(沒有計量檢定規程的,應當通過校準、比對等方式,將量值溯源計量基準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配套的計量設備經或者校準; (二)具備開展量值傳遞的計量檢定規程或者技術規范和完整的技術資料; (三)具備符合計量檢定規程或者技術規范并確保計量標準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溫度、濕度、防塵、防震、防腐蝕、抗干擾等環境條件和工作場地; (四)具備與所開展量值傳遞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開展計量檢定工作,應當配備2名以上獲相應項目檢定資質的計量檢定人員,開展其他方式量值傳遞工作,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 (五)具有完善的運行、維護制度,括實驗室崗位責任制度,計量標準的保存、使用、維護制度,周期檢定制度,檢定記錄及檢定證書核驗制度,事故報告制度,計量標準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等; (六)計量標準的測量重復性和穩定性符合技術要求。 七條 計量標準考核堅持逐項考評的原則。新建計量標準的考核采取現場考評的方式,并通過現場實驗對測量能力行驗證;計量標準的復查考核可以采取現場考評、函審或者現場抽查的方式行。 八條 申請新建計量標準考核,申請計量標準考核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考核單位)應當向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遞交以下申請資料: ()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原件式2份; (二)計量標準技術報告1份; (三)計量標準測量重復性考核記錄復印件1份; (四)計量標準穩定性考核記錄復印件1份; (五)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主要計量設備有效檢定或者校準證書復印件1份; (六)開展檢定或者校準項目的原始記錄及相應的模擬檢定證書或者校準證書復印件2份; (七)計量檢定人員檢定證件或者校準人員資質證明復印件1份。 九條 申請計量標準復查考核,申請考核單位應當向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遞交以下申請資料: ()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原件式2份; (二)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原件; (三)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主要計量設備的有效檢定或者校準證書復印件1份; (四)如更換計量標準器或者配套設備應附上計量標準更換申報表式2份; (五)隨機抽取的2份該計量標準近期開展檢定或者校準的原始記錄以及相應的檢定或者校準證書復印件; (六)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計量標準穩定性考核記錄復印件1份; (七)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計量標準測量重復性考核記錄復印件1份; (八)計量檢定人員檢定證件或者校準人員資質證明復印件1份。 其他可以證明計量標準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的技術資料。 十條 申請考核單位,應當向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遞交計量標準考核申請書和有關技術資料。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申請資料的完整性行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考核單位需要補充的內容;經補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逾期未告知申請考核單位是否受理申請的,視為受理。 十條 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所轄區域內的計量技術機構具有與被考核計量標準相同或者更高等級的計量標準,并有該項目備案計量標準考評員的,應當自行組織考核;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應當呈報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考核。 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將考核所需時間和組織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通知申請考核單位。申請考核單位應當做好考核前的準備工作。 十二條 組織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單位(以下簡稱考評單位)或者考評組承擔計量標準考核的考評任務。 計量標準的考評工作由計量標準考評員執行。特殊項目,組織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聘請技術和計量標準考評員組成考評組執行考評工作。 計量標準考評員實行備案制度。計量標準考評員分為兩級,計量標準級考評員由質檢總局組織考核,計量標準二級考評員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考核,經考核的考評員,分別由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管理。 十三條 考評單位和考評組應當按照計量標準考核規范的規定行計量標準考評工作,并在規定時間內按時完成考評任務。 十四條 考評單位及考評組完成考評任務后,應當將考評材料報送組織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核后遞交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 十五條 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接到考評材料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確認考核的,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出考核的行政許可決定,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考核單位頒發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不的,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向申請考核單位發送計量標準考核結果通知書。 十六條 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有效期為4年。在證書有效期內,如需要更換、封存和撤消計量標準,應當向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報、履行有關手續。撤銷計量標準的,由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回計量標準考核證書。 十七條 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持證單位應當向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復查考核。經復查考核,準予延長有效期;不的,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向申請復查考核單位發送計量標準考核結果通知書。過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的,申請考核單位應當按照新建計量標準重新申請考核。 十八條 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采用量值比對、盲樣檢測和測量過程控制等方式,對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的計量標準行監督管理。 十九條 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下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的計量標準考核工作行監督檢查,組織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承擔考評單位、考評組及計量標準考評員的考評工作實施監督,及時糾正和處理計量標準考核工作中違反規定的行為。 二十條 申請考核單位對計量標準考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或者計量標準考核結果通知書后,依法向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二十條 申請計量標準考核應當提供的技術資料、申請書及有關文件格式,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和計量標準考核結果通知書式樣,以及計量標準考核規范,由質檢總局統制定。 二十二條 申請計量標準考核,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計量局頒布的《計量標準考核辦法》([87]量局法字231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