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指示秤檢定程序-M1級砝碼標準裝置使用 1.目的: 數字指示秤檢定工作的質量。 2.適用范圍: 設備動力部電氣維修組衡器檢定崗位。 3.職責: 3.1計量管理人員: 負責下達衡器的周檢的計劃并檢查計劃執行情況。 3.2衡器檢定人員: 負責數字指示秤檢定的具體操作及原始記錄的填寫及保存。 3.3衡器檢定復核人員: 負責數字指示秤檢定的具體操作步驟及原始記錄數據的復核。 3.4數字指示秤使用人員: 負責提供檢定準所需時間。 4.依據及參考標準: 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 JJG539—1997制定本規程 5.附件或附表: 附表 數字指示秤檢定原始記錄 6.材料和設備: 標準砝碼 7.檢定: 7.1條件 7.1.1檢定室為常溫。 7.2設備 7.2.1檢定/校準用的標準砝碼誤差,應不于秤相應秤量zui允許誤差的1/3,即M3級砝碼。 7.3檢定/校準項目和方法 7.3.1外觀檢查 檢查秤的外觀,部件應齊全,清潔秤的外部。 7.3.2檢定/校準前的準備 A.移動式的秤,應在平板或平臺上行檢定/校準; B.帶水平調整裝置的秤,檢定/校準前應將秤調至標準位置。 C.稱量檢定/校準前,應預加次載荷到zui秤量。 7.3.3置與除皮裝置的準確度 A.置裝置的準確度 置后,點偏差對稱量結果的影響應不于0.25e。 l 置裝置準確度的檢定/校準: 不帶點跟蹤裝置的秤,先將秤置,然后測定使示值由變為上個分度值所施加的砝碼。按照9.3.5B點計算點誤差。 l 將示值擺脫自動置和點跟蹤范圍(如加放10e的砝碼),然后 按照9.3.5B點計算點誤差 B.除皮裝置的準確度 除皮裝置的準確度在符合下述要求時才能置: 對單分度值秤為±0.25e; 對多分度值秤為e=e1 l 確定除皮裝置的準確度,應把使用除皮裝置的示值調整為, 按照9.3.3.A.點的方法測試。 7.3.4加載前的置 按下述方法置或確定點: A.對非自動置秤,將0.5e的小砝碼放于承載器上,調整秤直至出現示值在與上個分度值之間閃變,取下小砝碼,即獲得位的中心。 B.對半自動置、自動置或點跟蹤的秤,點的偏差按照 3.3.1點規定測定。 7.3.5稱量性能 A.稱量檢定 從點起按由小到的順序加砝碼至zui秤量,用相同的方法卸砝碼至點。檢定/校準至少應選定義以下5個秤量: zui小秤量 zui允許誤差改變的秤量, 如: 中準度級:500e,2000e; 普通準確度級:50e;200e; 50%zui秤量; zui秤量。 注意:加卸砝碼時應分別逐漸地遞增或遞減。 如果秤裝配了自動置或點跟蹤裝置,在檢定/校準中可以運行。 B.誤差計算 無指示較小分度值(不于0.2e)的秤,采用閃變點方法來確定化整前的示值,方法如下: 秤上的砝碼m,示值是I,逐加放0.1e的小砝碼,直至秤的示值明顯地增加了個e,變成(I+e),所有附加的小砝碼為△m,化整前的示值為P,則P由下列公式給出: P=I+0.5e-△m 化整前的誤差為: E=P-m=I+0.5e-△m-m 化整前的修正誤差為: Ec=E-E0≤mPe 式中,E0為點或接近點(如10e)的誤差。 C.zui允許誤差: 加載或卸載時的zui允許誤差,見附表。 D.稱量結果間的允許誤差值 不管稱量結果如果變化,任何次稱量結果的誤差,應不于該秤量的zui允許誤差。 7.3.6除皮稱量檢定/校準 應對1個皮重量行除皮稱量檢定/校準,按照3.5.1點的要求加載與卸載。檢定/校準時至少應選定以下4個秤量: zui小秤量; zui允許誤差改變的秤量; 50%zui秤量; 可能的zui凈重值。 7.3.7偏載檢定/校準 使用質量的砝碼要比使用許多小砝碼組合的效果好,若使用單砝碼,應放在區域中心位置;若使 用小砝碼組合,應均勻地分布在整個區域,避免不必要疊放,也不可出界線。 如果秤具有自動置或點跟蹤功能,檢定/校準期間不能運行。 同砝碼在不同位置的示值,其誤差應不于該秤量的zui允許誤差。 A.不多于4個支承點的秤 將砝碼依次加放在面積約等于承載器1/4的區域內,在每個支承點上施加的砝碼約等于zui秤量與zui添加皮重值之和的1/3。 B.多于4個支承點的秤 將砝碼加放在每個支承點上方,所占面積約等于承載器的1/N,N為支承點的個數。若兩支承點相距太近,則可把兩倍的砝碼加放到兩支承點連線兩側兩倍區域的面積上,在每個支承點上施加的砝碼約等于zui秤量與zui添加皮重之和的1/(N-1)。 7.3.8重復性檢定 在約50%zui秤量的地方行檢定,至少重復3次。每次檢定前,應將秤調至點位置。如果秤具有自動置或點跟蹤裝置,檢定時應運行。 對同載荷,多次秤量所得結果之差,應不于該秤量zui允許誤差的值。 7.3.9檢定記錄 A.檢定過程中填寫檢定原始記錄,正確行數據處理,字跡要求清晰整齊,不得涂改。 B.復核人員行檢定數據的復核檢查,無問題簽字確認。 7.4檢定結果的處理 7.4.1秤后須貼標識,注明有效期及檢定人。 7.4.2根據秤檢定校準原始記錄判定秤的不后,應經過修理再次行檢定/校準。若則按7.4.1 條辦理,若仍不則按報廢手續行。 7.4.3將標準器即四等砝碼妥善放回保存地存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