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砝碼對檢定標準器,新舊規程規定的差異 1.標準砝碼等級:新規程規定:“檢定用標準砝碼的誤差,應不 于秤相應秤量zui允許誤差的1/3”。這符合家《質量計 量器具檢定系統》的規定,也與現行鹼碼檢定規程中規定的 砝碼等級相適應。而在舊規程中規定:“秤的計量性能用四等 砝碼行檢定”,就目前的實際情況看,部分計量檢定部門 仍用原四等標準砝碼檢定秤,標準砝碼的誤差完滿足新規程對標 準器的要求。 2.替代數量方面:新規程規定:“當被檢定秤的zui秤量 于1t時。可使用其他恒定載荷來代替標準砝碼,前提是至少 具備1t標準砝碼或是50%zui秤量的標準砝碼,兩者應取其 者”;而舊規程在正文中僅規定:“檢定時若標準砝碼數量 不夠用,可用替代法”,未規定替代量、而在刀615—1985 《固定式杠桿秤》附錄中規定為于或等于1/5秤量。可見 新規程規定所用標準砝碼,當不考慮重復性誤差時為舊規程 的2.5倍以上。新規程還規定:滿足下列條件:標準砝碼可以 減少,而不是50%zui秤量。若重復性誤差不于0.3e,可 減少至35%zui秤量;若重復性誤差不于0.2e,可減少至 20%zui秤量”。這就是說只要重復性誤差滿足要求,也可只 用1/5zui秤量的標準砝碼,這樣既有原則性,又有靈活 性。 3.替代方法:在三十新規程中,都對使用替代物行 秤量測試方法、步驟做了具體現定(見JJG13—1997和 JJG14—19975.2、3.2條及JJG539—19975.2、4.3條)。舊 規程正文中元替代方法的規定,只在JJG15—1985附錄中做了 簡單規定,其他參照JJG15—1985。新規程規定的替代步驟 先是測試50%zui秤量重復性誤差;其次根據此誤差小和 前面的要求確定允許的替代量;zui后逐次替代測試至zui秤 量。舊規程則對重復性誤差元要求,若替代過程重復性誤差 ,則很難秤量較時秤的準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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